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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自民一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温珍贵、张启高、程淑琼、吴桂英、张建、张艺与张贵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珍贵,张启高,程淑琼,吴桂英,张建,张艺,张贵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珍贵,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德明,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高,男,194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容(上诉人张启高之女),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淑琼,女,194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容(上诉人程淑琼之女),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桂英,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容(上诉人吴桂英之小姑),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容(上诉人张建之姑妈),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艺。法定代理人吴桂英(上诉人张艺之母),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容(上诉人张艺之姑妈),女,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正相,自贡恐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贵禄,男,194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温珍贵、张启高、程淑琼、吴桂英、张建、张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珍贵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温珍贵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珍贵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慧萍审判员  曾昭球审判员  陈艳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