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执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峰与朱海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朱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184-1号申请人王峰。被执行人朱海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峰与被执行人朱海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40028元及迟延履行金等执行未果,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俊功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贵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