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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孝植与河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孝植,河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崔孝植,男,1953年6月22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河明春,女,1976年5月12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孝植诉被告河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孝植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河明春自有的坐落在沈阳市苏家区的房屋予以查封。并用原告崔孝植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双阳支行定期存折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卡内20万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河明春自有的坐落在沈阳市苏家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禁止转让、赠与、抵债、毁损(期限两年)。二、对原告崔孝植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阳支行定期存折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卡内20万元现金予以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景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