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郭某某,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谈笑林,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