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纪天军与被告郑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天军,郑守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纪天军,农民。被告:郑守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天军与被告郑守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纪天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天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守印负担。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