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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冯刚年与王福升、刘冠军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刚年,王福升,刘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19号申请执行人冯刚年。被执行人王福升。。被执行人刘冠军。本院在执行冯刚年与被执行人王福升、刘冠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福升银行无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刘冠军存款1230.66元,其它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刚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