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开权、郭锐、张井霞、董桂梅、何正义、郑凤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开权,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被告人郭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辩护人孔涛,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井霞,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被告人董桂梅,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被告人何正义,男,1958年2月01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被告人郑凤霞,女,1954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市。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开权、郭锐、张井霞、董桂梅、何正义、郑凤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开权、郭锐、张井霞、董桂梅、何正义、郑凤霞及其辩护人孔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江开权(“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电话联系被告人郭锐(“全能神”教会组织成员),让郭锐负责联系复印店制作“全能神”邪教宣传册《保命书》。随后郭锐联系到信阳市平桥区区府路“芳草地”复印店,被告人江开权要求复印店老板刘XX(另案处理)制作一万份“保命书”,谈好价钱后,郭锐付给刘XX800元定金。后刘XX通过尚XX联系印刷厂老板付XX和江XX帮忙印刷《保命书》。2012年12月9日下午,付XX、江XX分别将印刷好的6000份、4000份《保命书》送到“芳草地”复印店装订。2012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江开权到“芳草地”复印店交给刘XX5000元印制费用,并组织被告人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到芳草地复印店帮忙装订《保命书》。在此期间,江开权取走部分《保命书》在信阳市浉河区红军广场散发。当天下午4时50分,被告人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等人正在”芳草地”复印店装订制作《保命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已装订好的邪教宣传材料《保命书》3000册。后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民警对几名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搜查,先后从郭锐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68本、宣传册1440份、讲道光碟80盘;从张井霞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48本、宣传册104份、讲道光碟116张;从董桂梅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8本、宣传册5本、讲道光碟308张。提供证据有证人杜XX、魏XX、刘XX等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六被告人的供述等。认为被告人江开权、郭锐、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江开权、郭锐、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且认罪知错,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郭锐只是普通信徒,不是领导者,也没有具体的行为,认为其是主要参与者没有证据;2、其是因家庭不幸被蒙蔽而信教,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数量虽然达到了标准的五倍以上,但属于其他情节较轻,应作为一般参与者,给予非监禁刑处罚;3、无前科,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江开权电话联系被告人郭锐,让郭锐负责联系复印店制作“全能神”邪教宣传册《保命书》。随后郭锐联系到信阳市平桥区区府路“芳草地”复印店,江开权要求复印店老板刘XX(另案处理)制作10000份《保命书》,谈好价钱后,郭锐付给刘XX800元定金。后刘XX通过尚XX联系印刷厂老板付XX和江XX帮忙印刷《保命书》。2012年12月9日下午,付XX、江XX分别将印刷好的6000份、4000份《保命书》送到“芳草地”复印店装订。2012年12月10日上午,江开权到“芳草地”复印店交给刘XX5000元印制费用,并组织被告人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到芳草地复印店帮忙装订《保命书》。在此期间,江开权取走部分《保命书》在信阳市浉河区红军广场散发。当天下午4时50分,何正义、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等人正在”芳草地”复印店装订制作《保命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已装订好的《保命书》3000册。后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民警对几名被告人的住处进行搜查,先后从郭锐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68本、宣传册1440份、讲道光碟80盘;从张井霞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48本、宣传册104份、讲道光碟116张;从董桂梅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8本、宣传册5本、讲道光碟308张;从何正义住处搜查出“全能神”书籍16本、宣传册58份、讲道光碟17张。另查明:被告人郭锐、张井霞、董桂梅、郑凤霞均系家庭妇女,文化程度不高,家中有身体不健康之人,受他人引诱信奉“全能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违法行为。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江开权等人的户籍资料及前科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江开权、郭锐、张井霞、董桂梅、何正义、郑凤霞的个人守法情况,均无前科。2、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搜查扣押照片,证明从江开权处扣押笔记本、MP5、宣传册、收据等物品。从刘启胜芳草地复印店扣押《保命书》3000份。从何正义一楼卧室、客厅里搜出实际神讲道光碟17张、传教书籍16本、宣传册58份、CD播放器及笔记本电脑若干。从张井霞家搜查出实际神书籍48本、光碟116张、宣传册104本。从董桂梅处搜查出实际神讲道光碟308张,书籍8本、宣传册5本。从郭锐家搜查出实际神书籍67本、宣传册328份、宣传单831张、光碟80盘。从刘伟处扣押全能神宣传册112本、宣传单81张。3、辨认笔录,江开权辨认出郭锐就是灵名为“丹丹”的人;何正义就是其喊“老叔”的,去复印店制作保命书的老年男子。4、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2月10日,在“芳草地”复印店将正在制作“全能神”宣传材料的刘启胜、张井霞、董桂梅、何正义等人抓获。2012年12月11日在羊山新区铁路医院门口将正在散发“全能神”宣传品的刘伟抓获。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实际神”为邪教组织。6、证人杜XX(刘XX妻子)证言,2012年12月9日晚上十点多,我回店里,刘XX对我说有人过来装订,问我干不干。我问装订什么材料,他给我说是信主的,2012年有灾,装订的是保命书。12月10日上午十点多先来了一个男的,开始帮忙一起装订保命书,后来这个男的又出去喊了四、五个人,那些人也帮忙装订,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7、证人魏XX(董桂梅丈夫)证言,证明对董桂梅信教的情况不太清楚。8、证人刘XX(尚XX妻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初,尚XX接了个活,因为印刷机坏了,所以找付XX印刷的。9、证人吴XX(付XX妻子)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上午11时左右,一个姓尚的到其印刷店,让付XX给印《保命书》,下午4点左右印完后送到了平桥一个打字行。一共印刷了6000份《保命书》。10、证人刘XX(张井霞丈夫)证言,证明以前不知道张井霞信邪教,直到公安机关到我家搜查到很多邪教书籍我才知道。11、被告人江开权(全能神“讲道工”)供述,张波(灵名)安排我制作五千份实际神宣传册《保命书》,我就打电话给平桥教会的带领“丹丹”,让她负责这个事。后来丹丹找到芳草地复印店,丹丹给了老板800元定金,当时复印店的男老板打了个收条给丹丹。我自己决定在多印5000份,总共一万份。之后我给实际神教会“小四”教会的接待家庭负责人陈叔打电话让他去帮忙装订,上午的时候陈叔骑着三轮电动车到芳草地复印店去帮忙。我下午去复印店看见平桥小会的“小瑾”也在那帮忙,还有几个女的我不认识。老板和老板娘也在干活,我就给老板5000多元钱,然后拿走300多份《保命书》在浉河区鸿运广场散发,被公安局的人收走了。丹丹也拿走1000份制作好的《保命书》散发。我让复印店老板制作一万份,因为时间紧,人手不够,我又去找工区路军转战里面收破烂的叔,我在工区路往他家去的路上碰到他的,因为他也是“实际神”教会成员。12、被告人郭锐(“丹丹”“李梅”)供述,我是2009年开始信奉“实际神”邪教的。我屋里存放的有《化在肉身显现》、《讲道交通》等宣扬实际神的书籍,以及宣扬实际神的光碟,还有一些学习心得和平时传的纸条。我的灵名叫“李梅”,灵名可以隐瞒自己真实的姓名。2012年12月9日下午我和我们实际神教会的另外一个男成员一起到平桥芳草地广告部,找老板谈装订实际神传单的事,2012年12月10日上午我交了800元定金,我跟他说我叫“李梅”。13、被告人张井霞(在“芳草地”制作宣传资料时被抓获)供述,2010年秋天,我在平桥东区菜场时,一个四十多岁的妇女给我一本《话在肉身的显现》书,并跟我一起到我家给我讲讲信奉“全能神”的好处,过了一个多月,这个女的第二次到我家看看我是否在学“全能神”的书籍,并给谈谈信奉“全能神”的好处。又过了一个多月,这个女的第三次到我家,用纸烟箱子装了一、二十本《话在肉身的显现》、《基督与工人座谈纪要》、《讲道供应专辑》、《上面的工作安排》、《七十条十项真理》等书籍和一包用锡箔纸包装的《讲道交通》光碟有四、五十张。这之后,我就一直在家看关于“全能神”书籍好光碟,后来于2011年9月份就开始加入这个“全能神”邪教组织了。我是平桥教会的保管,保管教会的宣传资料和光碟。2012年12月10日上午9点多,我到菜场买菜遇见陈妮,陈妮让我到平桥区委旁边的“芳草地”打字复印店装订“全能神”教会组织的宣传资料《保命书》,我当时就过去了,我去了之后复印店的老板刘XX、老板娘杜XX还有一个老头,另外还有一个戴头盔的男他们已经在开始装订,我去后也就开始装订,到了中午,那个戴头盔的男人给我们每人买了一盒拉面就走了,下午2点左右,郑凤霞也过去了帮忙装订,因为那个戴头盔的男人急需要这些《保命书》,我就给董桂梅打电话让她也过来帮忙,董桂梅也就立即赶过来了,后来,复印店老板的堂弟刘明亮也过来帮忙,我们7个人装订到下午5点左右,公安局的人过去就把我们带走了。是那个戴头盔的男的,因为中午他给我们买的饭,他临走还催促我们干快点儿,让我们晚上8点装订完。14、被告人董桂梅(在“芳草地”制作宣传资料时被抓获)供述,2012年12月10日下午3点左右,张井霞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平桥区委旁边的“芳草地”复印店去,去了之后就跟张井霞还有另外几个人一起装订《保命书》。装订了大概有上千份,是准备“传福音”,也就是发展“实际神”信徒。我在屋里我的床下放的有几本关于教会的书籍和宣传册,还有几包教会的光碟,这些书和光碟是一个中年妇女给我的,我们都喊她“冯姐”。是冯姐带张井霞到我家,所以认识了。因为我和张井霞都在参与这个“实际神”组织,张井霞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装订《保命书》。15、被告人何正义(在“芳草地”制作宣传资料时被抓获)供述,2012年早上七点多一个戴红头盔的年轻人喊住我,之后我就到复印店装订材料。我往箱子里装了2400多份材料,视力不好,只看标题是保命书。我信全能神,我暂住的房子里放的那些书和小册子是传我的那个女的给我的。16、被告人郑凤霞(在“芳草地”制作宣传资料时被抓获)供述,2012年12月10日张井霞给我打电话让我到“芳草地”文印店,并安排我装订有关“实际神”的宣传品。我信“实际神”是张井霞传给我的,有关“实际神”的宣传材料、书籍什么的都是张井霞给我的。张井霞的灵名叫“小井”。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开权、郭锐、张井霞、何正义、董桂梅、郑凤霞参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印制邪教宣传品,宣传邪教学说,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均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江开权安排联系邪教组织成员印制邪教宣传品10000份,组织安排他人装订,自己散发部分,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郭锐按照江开全的要求联系复印店制作邪教宣传品,被告人张井霞、何正义积极参与装订,均系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桂梅、郑凤霞仅参与装订,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六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二问答“对于虽已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其他情节较轻,尚未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的,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开权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二、被告人郭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张井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何正义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列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董桂梅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六、郑凤霞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周艳平审判员 陈淑芳审判员 黄明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陶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