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铁虎与黄玉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虎,黄玉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5号原告张铁虎,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三桥车辆厂退休职工,住西安三桥车辆厂东花园*期**号楼***号。被告黄玉梅,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汉城中路西钞家属院8号院1楼2单元东户。原告张铁虎与被告黄玉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铁虎诉称,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其曾于2012年12月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故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玉梅辩称,与原告2001年8月份自行相识,同年10月开始同居,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彼此前婚所带孩子也能友好相处,之所以产生矛盾,是因为经济问题以及原告有家庭暴力等原因,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于2001年8月自由恋爱,200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原告前婚有一女张静,被告生育一子马超,两个孩子在原、被告再婚后随两人共同生活,现均已成人。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判决不准离婚。庭审中,原告认为2012年春节过后,其搬至三桥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被告则认为两人未分居,在两处居住;但原、被告一致承认,2013年10月,原告更换三桥家中门锁,未给被告钥匙,被告无法回家居住。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2)莲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将彼此子女抚养成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因此曾起诉一次离婚,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鉴于原、被告就分居时间说法不一,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分居事实,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两人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应该会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铁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铁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斌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