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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商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徐州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位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位晓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商初字第0758号原告徐州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东三环机场路口。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忠,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晓建。原告徐州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平公司)与被告位晓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位晓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驰平公司诉称:2011年5月12日,被告位晓建从原告处购买重型汽车一辆,欠原告货款2万元,承诺于2011年6月12日前付清。货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6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并且不超过1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位晓建未作答辩。原告驰平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位晓建欠其货款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为原件,且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被告位晓建购买原告重型汽车一辆。同日,位晓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驰平公司车款2万元,2011年6月12日还清。”被告出具欠条后未付货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该部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位晓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位晓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驰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6月1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总额以1375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位晓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张明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