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被告:卢某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