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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聂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聂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蒋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聂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桂兴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聂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聂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