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聂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聂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蒋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聂某,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桂兴旺(特别授权代理),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聂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聂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聂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聂某负担。审 判 员 韩 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艺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