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周元英与被告贺显泽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贺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56号原告周XX,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XX,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瑶族,务农,住溆浦县水东镇溪口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807205236。委托代理人朱世国,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