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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与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116号原告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王家院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681860-0。法定代表人矫恒强,厂长。被告于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奥润特机械厂被执行人于涛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