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与于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116号原告青岛奥润特机械厂,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王家院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681860-0。法定代表人矫恒强,厂长。被告于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奥润特机械厂被执行人于涛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