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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霸民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霸民初字第278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赵路强。被告钱某甲。原告冯某与被告钱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文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晨雨、邢宏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初相识后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9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2月11日和2012年3月6日两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因原告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钱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份相识后同居,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钱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曾于2011年2月21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于2011年7月28日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又于2012年3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霸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以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可以调和,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好转,继续分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2012)霸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2年3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2012年12月25日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未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参加庭审,子女抚养问题、财产问题可以另案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邱文都审判员  张晨雨审判员  邢宏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继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