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春红与梅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红,梅华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04号原告方春红,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梅华东,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红与被告梅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春红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春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春红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