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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