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6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校对责任人:龙捷打印责任人: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