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庆与被执行人吕顺东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庆,吕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庆,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第六地质队宿舍。被执行人:吕顺东,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都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庆与被执行人吕顺东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