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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