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高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于某。被告张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曲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