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邯郸中威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普莱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太原普莱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邯郸中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普莱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晓明,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中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法定代表人张冀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新,河北赵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太原普莱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338-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原普莱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