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333号董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3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男,1943年5月11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小学文化,唐山市某集团退休工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2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欣,唐山市路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指定辩护人王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系视力残疾人,其一家人于2006年至今租住在唐山市路北区78号小区18楼1门301室内。该住房产权归唐山市住建局所有。隶属于唐山市缸窑房产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被告人董某租住的房屋于2008年到期后,该物业管理公司欲将该处房屋收回,但被告人董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搬出,并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告人董某表示不满。2013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因上述房屋纠纷问题,与妻子马某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办事处内找办事处书记理论。因该办事处书记未在,被告人董某遂生不满情绪,便持走路木棍对办事处书记办公室的防盗门进行敲砸,后被办事处副书记王某拦下,劝其至被害人王某办公室内。被告人董某到被害人王某办公室后,为发泄情绪又持木棍将被害人王某办公室内办公桌上的玻璃杯一个、联想牌启天M7300型电脑一台、惠普HP1007型打印机一台、0KWAP牌直板手机和三星牌M7600型手机各一部等财物损毁,并将饮水机砸倒在地。经鉴定,上述被损毁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381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8月30日15时许,赵某报警称董某、马某夫妇在缸窑办事处内将王某办公室内的办公设施(台式电脑一套,移动硬盘一个,打印机一台,固定电话一台,手机两部,饮水机一台,暖壶一个,杯子,饭盆,办公桌椅一套)及张金波办公室的防盗门损坏。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15时许,我正在办事处二层办公,听见楼上三层有吵闹的声音,之后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我就上楼了发现副书记王某的办公室内坐着一男一女老两口,地上都是被打碎的办公设施,王某让我报警,我就报警了。3、证人宋某、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16时许,在西窑办事处办理当兵政审证明时,有一对六、七十岁夫妇找书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书记不在,那对夫妇不信,那名老大爷就用他手里的棍子捅门、砸门,他没有将门砸坏,就去王某的办公室用手里的棍子将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及桌上的手机等物品都拨到地上了,之后还将饮水机的水桶用木棍拨到地上。4、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15时许,我到西窑办事处办事有一位大爷在我之前进的办公室,进屋后那位大爷说要找办事处书记,王某说书记没在,那位大爷不信就开始砸书记那屋的门,王某上去劝阻,将其劝到王某办公室内,王某和那位大爷说上午和大姨谈半天了,那位大爷当时很激动,将王某办公桌上的电脑显示器及办公桌上的物品用手里木棍拨到地上,又用木棍将饮水机打倒。5、证人舒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0日,我正在二楼办公室上班,听见楼上三层有吵闹的声音,我就上楼了发现董某和马某正在王某的办公室内,董某手里拿着一个木棍正在砸王某办公桌上的办公用品,马某没动手,我拿了一部摄像机对董某的行为进行摄录。当时董某一边骂张金波一边砸王某办公室的东西,我认为对张金波有针对性,并且扬言要用木棍打张金波。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派出所孟凡秀带着二十多人将我们房子门拆走了,阳台砸了,玻璃砸了,还把我对象打了。没有人给解决此事之后我们就开始上访。前些时间办事处给我们七万元钱说是解决生活困难的问题不让我们去北京上访,今天我们去办事处去要求解决打我对象、拆我们房子的事,但是对方称此事已经赔偿七万元钱,已经解决了,但是我们不同意,就砸了办公室的东西。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8月30日,董某、马某到缸窑办事处的目的是想解决其78号小区18楼1门301室住房问题。但是他的住房问题已经在2013年7月23日签订的息诉罢访协议书解决了。经协调78号小区18楼1门301室房管所暂时同意董某、马某夫妇居住,近三年来并未交过房租,但董某、马某想通过上访的方式将此房产在一分钱不花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据为己有,董某、马某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后,担心房屋被要回,所以继续到办事处闹事。8、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董某为视力残疾人,残疾人证号130203xxxx05xxxxxxxx。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王欣所提被告人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宣告无罪的辩护观点,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庆松审 判 员 董振荣代理审判员 郑赵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