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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广西XX银行与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XX银行,丁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62号原告广西XX银行。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XX,该行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蒋XX,广西XX银行XX支行信贷员。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XX银行诉被告丁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XX银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所欠原告贷款利息及部分本金,余款已作了还款计划,已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XX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依法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广西XX银行负担。审 判 长  秦国斌审 判 员  骆小庆人民陪审员  何永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燕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