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王久娟与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王久娟。被告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昆明高科技广场18楼。法定代表人冯永会,董事长。被告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唐山天明物流城院内。负责人刘洋,男,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娟与被告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丰润物流商业楼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久娟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6元,减半收取2228元,由原告王久娟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春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