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冷爱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冷爱学,李增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3604号原告:王秀芳,女,1940年3月3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战勇,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涛,董事长。被告:冷爱学,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李增学,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代表人:袁子日,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宝琳,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原告王秀芳与四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芳的委托代理人战勇,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冷爱学、被告李增学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宝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芳诉称,2013年5月3日11时30分许,原告王秀芳乘坐被告冷爱学驾驶的鲁B×××××号客车行驶至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相家村后水泥路时,因路口路面坑洼致车颠动,致原告腰部受伤,后经鉴定原告构成伤残九级。肇事车辆车主为李增学,挂靠于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999.92元,护理费9221.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8元,残疾赔偿金45003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84232.32元。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辩称,该车挂靠在我公司经营,我公司没有实际控制和支配权,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冷爱学辩称,我是雇员,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李增学辩称,我是实际车主,但车辆投保了财产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根据保险条款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财产保险。诉讼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原告伤后入平度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20922.72元。护理时间经鉴定机构鉴定需60-90天,伤残等级为九级,花鉴定费2100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700000元。原告王秀芳经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证明,其自2009年一直跟随其子李玉晓在平度市区居住。上述事实,有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证明,平度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交通费单据,保险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冷爱学驾驶的机动车因操作不当致作为乘员的原告受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自身有过错,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损失数额不超过责任限额,其全部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护理时间过长,本院酌情支持60天。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交通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元。据基层单位证明其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可以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赔偿原告王秀芳医疗费20922.72元,护理费6147.7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8元,残疾赔偿金45003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548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王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6元,由原告王秀芳负担2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1706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部分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 孔 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学辉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