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开法执字第27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邓伟忠,练海英,颜世旺,张华珍,胡光辉,李兼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邓伟忠,练海英,颜世旺,张华珍,胡光辉,李兼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7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蔡良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邓伟忠,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练海英,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颜世旺,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华珍,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光辉,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兼爱,女,1969年2月17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邓伟忠、练海英、颜世旺、张华珍、胡光辉、李兼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法民二初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伟忠、练海英应偿还借款28792.53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562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颜世旺、张华珍、胡光辉、李兼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缴交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邓伟忠、练海英、颜世旺、张华珍、胡光辉、李兼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财产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7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勇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国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