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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田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酉法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酉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野、邓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从2009年至今担任酉阳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权籍科科长。期间,田某某于2010年夏季收受武陵交通花园开发方王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桃源新都会开发方唐某某分两次所送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收受唐某某委托下属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碧津商务中心开发方肖某某分3次所送现金12000元;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收受酉州水岸开发方邱某某多次所送总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翠屏水岸开发方孙某某分4次所送现金8000元;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收受大盛江山开发方唐某甲分两次所送现金8000元;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龙湾国际开发方郑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于2011年夏天收受酉州天成开发方靖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田某某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85000元,并为上述开发方提供职务上的便利。指控证据有被告人田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唐某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提出其有立功表现,考虑其家庭情况,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陈双提出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已积极退回赃款,在羁押期间表现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认罪;其家属患多种疾病,经常昏倒,无人照顾。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从2009年至今担任酉阳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籍科科长。负责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核发许可证等。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在酉阳县做房地产的开发方相关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850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夏,田某某收受武陵交通花园开发方王某某所送现金20000元。2011年至2013年,田某某收受桃源新都会开发方唐某某分两次所送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收受唐某某委托下属陈某所送现金5000元;2011年至2013年,田某某收受碧津商务中心开发方肖某某分3次所送现金12000元;2009年至2011年,田某某收受酉州水岸开发方邱某某多次所送总价值10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至2013年,田某某收受翠屏水岸开发方孙某某分4次所送现金8000元。2010年至2011年,田某某收受大盛江山开发方唐某甲分两次所送现金8000元。2012年至2013年,田某某收受龙湾国际开发方郑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2011年夏,田某某收受酉州天成开发方靖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另查明,田某某已退赃款85000元。田某某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田某某在酉阳县看守所羁押期间两次被评为在押人员文明个人,酉阳县公安局建议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田某某的户籍证明,酉阳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任职证明,酉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酉阳县组织部关于田某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干部履历表,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公务员登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庆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缴款书,酉阳县公安局丁市派出所情况说明,检举信,犯罪线索转递函,酉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讯问笔录,酉阳县公安局建议对田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意见书,被监管人员信息祥情,看守所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表,看守所在押人员文明个审批表,证人王某某、唐某某、陈某、肖某某、邱某某、孙某某、唐某甲、郑某甲、靖某某、罗某、郑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所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已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根据田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田某某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强代理审判员  杨焕化人民陪审员  冉隆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