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苏上钮与林加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上钮,林加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71号原告苏上钮。被告林加实。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上钮与被告林加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家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苏上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上钮撤回对被告林加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苏上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萍萍人民陪审员  竺飞升人民陪审员  黄树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