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开民初字第800号原告:魏某某,男,1956年7月10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55年12月16日生。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忠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双方于1980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被告张某某患糖尿病,其一直照顾张某某。但张某某多次以言语恐吓其,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在双方吵架时是说过过激的话,但原告魏某某不仅对其殴打,还与其他女人来往,又不给钱,故不同意离婚。现审理查明:1980年12月20日,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子女已成年。近年来,因张某某患病及张某某怀疑魏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致夫妻不睦。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多年,应具有一定夫妻感情。张某某患病,魏某某应多加关心、照顾、体谅,现夫妻感情不睦,主要是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家事矛盾所致,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夫妻是可以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沈忠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