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靖(特别授权),男,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永菲(一般授权),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武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道强(特别授权),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与被上诉人四川辰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辰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西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杨永菲,被上诉人四川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蔡源原代理审判员 雷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