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行执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姜梅礼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47号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环境保护局,姜梅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莱州行执审字第47号申请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姜成春,局长。被申请人姜梅礼,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姜梅礼征收排污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5月8日以被申请人噪声超标准为由,下达环监费核字(2012)11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决定向被申请人姜梅礼征收2012年4月至8月的排污费7000元,告知其限期缴纳,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按照要求缴纳排污费的,将申请强制执行,并按每日排污费金额千分之二征收滞纳金。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公告,并于2013年8月19日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起诉,亦未按照要求缴纳排污费。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征收通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费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限被申请人姜梅礼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将排污费7000元及滞纳金5880元,总计12880元交至莱州市人民法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费93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丽审判员 吕华波审判员 刘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冠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