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一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1720号原告:郭某,女,1968年9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江苏省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涛,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某,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天长市景阳家具厂业主,江苏省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海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