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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非诉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春媚与磐石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春媚,磐石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非诉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媚,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磐石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申请执行人王春媚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大桥外语培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磐石市劳人仲字(2013)第1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春媚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磐石市劳人仲字(2013)第107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