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与左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左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84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负责人:冯某某,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某,该社职员。被告:左尚平,男,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左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春分社撤回对被告左尚平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冯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