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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王奉升与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奉升,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3284号原告王奉升,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金亮,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奉升与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兴荣、被告委托代理人叶金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奉升诉称,被告在2009年至2010年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时,雇佣原告为其挖土。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1700元,由被告项目经理徐丕松于2011年1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拒付。为此,诉请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700元。被告星泰公司辩称,欠款属实,现在没有能力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原告用挖掘机为被告挖土。2011年1月10日,被告项目经理徐丕松于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王奉升小挖,草泊-格达瓜果市场-代家院,扶路边土7757米,每米两边1.4元,计壹万零捌佰陆拾元正;格达村后返工路面,瓜果市场后挖土,合计用小挖7小时,每小时120元,计捌佰肆拾元,总合计壹万壹仟柒佰元正。后原告屡次向被告索款,被告均拒付。原告无奈于2013年10月1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7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证明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星泰公司在承建莱西市马连庄镇村村通工程期间,将部分道路扶土承包给原告王奉升,依法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现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17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星泰公司支付117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奉升劳务费11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