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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雨琪与刘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斌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056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杨小妹,刘某甲母亲。被告刘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斌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卓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