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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0-07-09

案件名称

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与戴丽芳、尤大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戴丽芳;尤大侃;尤永庭;上海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1209号 原告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 委托代理人焦汉伟,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丽芳,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尤大侃,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戴丽芳。 被告尤永庭,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戴丽芳。 第三人上海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姚菁。 委托代理人闻锡炎。 原告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与被告尤大侃、戴丽芳,第三人上海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诉称,原告系上海市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尤大侃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尤大侃与戴丽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尤永庭为尤大侃、戴丽芳之子。尤大侃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原告为照顾被告生活,将上述房屋提供给被告无偿使用,三被告共同居住于系争房屋内。被告离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迁出上述房屋或者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返还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月人民币3000元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审理中,被告尤大侃向本院提供由第三人上海黎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金苑物业管理处出具的系争房屋租赁凭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称及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房产纠纷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科昌房地产经营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邵莉星 代理审判员  王春晖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敏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