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熊荣华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小青、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荣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小青,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06号原告:熊荣华。委托代理人:张筱薇,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兰萍,武汉中新衡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青。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普华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斌,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易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荣华与被告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谢小青、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按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熊荣华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荣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328元,减半收取160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熊荣华承担。审 判 长  林宏文审 判 员  彭良旗人民陪审员  钱志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友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