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夏XX与向X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明涛,向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97号原告夏明涛,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凯联装饰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联合巷13院5号。被告向雪,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国美电器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小区1号楼2单元209室。原告夏明涛与被告向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明涛诉称,与被告是打工认识的,于2004年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10月8日其曾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2月法院判决驳回,自2012年10月起诉时双方就分居生活,上次法院判不离以后,双方的关系没有缓和,现在认为两人已经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生活,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雪辩称,与原告婚初感情较好,原告所述要求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双方矛盾的根源是其患病导致无法生育,现在正在积极治疗,现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于1995年底在打工期间认识,200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因为被告患病未能生育及原告家拆迁等方面原因,原、被告产生矛盾。2012年10月8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2013年2月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请。2012年10月被告搬出原住址,在西安市莲湖区药王洞小区租房居住,原告有时来和被告一起居住,2013年2月以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3)莲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为被告生育问题以及家庭问题产生矛盾,并且导致分居生活,原告因此曾起诉一次离婚,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两人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仍未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针对疾病正在积极进行治疗,原告要多体谅关心妻子,只要两人互相理解,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应该会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夏明涛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宝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