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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栾维辉、栾洪芳、栾洪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栾维辉,栾洪芳,栾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行长。被执行人栾维辉,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牟平区。被执行人栾洪芳,女,195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栾洪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组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栾维辉、栾洪芳、栾洪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55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