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诉保字第00195号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荚卫威,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培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中冶天工上海十三冶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8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禄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