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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和平与干建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干建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刘和平,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干建华,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干建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