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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常书长诉赵培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书长,赵培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常书长,男,1970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培云,女,1981年11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军岭。原告常书长因与被告赵培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书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培云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书长撤回对被告赵培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书长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朱建福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