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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洪伟、杨松与朱宗君、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杨松,朱宗君,范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王洪伟。原告杨松。被告朱宗君。被告范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伟、杨松与被告朱宗君、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洪伟、杨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朱宗君、范志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朱宗君、范志强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宗君、范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九恩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