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洪伟、杨松与朱宗君、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伟,杨松,朱宗君,范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王洪伟。原告杨松。被告朱宗君。被告范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伟、杨松与被告朱宗君、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洪伟、杨松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朱宗君、范志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按规定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朱宗君、范志强擅自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宗君、范志强名下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九恩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