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昌邑市金麦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伟宏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金麦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伟宏纺织有限公司,昌邑市龙源织造有限公司,刘麦霞,高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兴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昌邑市金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麦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昌邑市伟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洪,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龙源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迟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麦霞。被执行人:高金锋。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潍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同升审判员 孙光利审判员 李乐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