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文登市同方烘干供热设备厂与张正江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同方烘干供热设备厂,张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同方烘干供热设备厂,住所地文登市。负责人张思国,厂长。被执行人张正江,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渔民,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文登市同方烘干供热设备厂与张正江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牟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海 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牟 永 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