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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70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席某,男,生于1987年4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家住未央区青东村,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席某酒后驾驶“现代”牌小轿车,行驶至神木县神木镇石壑则村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神木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席某进行血醇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5.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席某归案后能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