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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初字第9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941-3号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姬五女,董事长。被告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126号。法定代表人董志峰,董事长。被告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448号。法定代表人曹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同舟电子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愿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4077元,由原告太原青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刘贵平人民陪审员刁博亚人民陪审员李亚琴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冯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