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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恒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学与被告武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学,武宝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恒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科学,男。被告武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学与被告武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2300元。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郑茂永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钟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