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恒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科学与被告武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科学,武宝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恒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王科学,男。被告武宝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科学与被告武宝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科学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科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全额退还2300元。审 判 长 徐 君审 判 员 郑茂永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钟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