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树文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文,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二初字第233号原告:王树文,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晨辉,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成达,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文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文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3元由原告王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世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