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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姚灵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灵花,单岗,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66号申请执行人姚灵花。被执行人单岗。被执行人薛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单岗、薛峰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事故赔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