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何兴平、何利兵诉赵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兴平,何利兵,徐明秀,赵忠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622号原告何兴平,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1日。原告何利兵,男,出生于1989年5月2日。原告徐明秀,女,出生于1931年4月27日。被告赵忠军,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0月27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兴平、何利兵和徐明秀与被告赵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兴平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兴平、何利兵和徐明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兴平、何利兵和徐明秀负担。审判员 熊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逊 更多数据: